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吗(事业单位属于公职人员)

核心提示:你好,事业单位种类繁多、工作人员构成复杂,根据官方出版的《〈监察法〉释义》,大部分属于公职人员,一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首先,公职人员这一概

你好,事业单位种类繁多、工作人员构成复杂,根据官方出版的《〈监察法〉释义》,大部分属于公职人员,一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

首先,公职人员这一概念出自《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指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包括:

1、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企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可以看到,在前五类人群中,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有三类,官方出版的《〈监察法〉释义》对此作了详细的解读。

第一类是参公管理人员。

我国的事业单位中有一些得到了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常见的有银保监、证监、气象、地震、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等。

这些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工勤除外)就是参公管理人员,与公务员几乎没有区别,100%属于公职人员!

第二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要提醒的是,很多答案将这些组织解读为参公事业单位,这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监察法〉释义》,这些组织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即党政机关下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例如,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动物检疫站、应急管理局下属的应急事务中心、审计局下属的审计事务中心、卫健局下属的疾控中心等都属于这一类。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数量要多于公务员(参公人员),其实际行使的也是公权力,自然也属于公职人员,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类是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所谓的公办科教文卫体单位,主要包括科研院所、学校、文化馆、医院、体育馆等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比较特殊,有部分属于公职人员,有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很多人容易产生误解。

其实仔细研究法条可以看到,只有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例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等。

第二类是单位中层和基层的管理人员,例如大学的二级学院院长,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等等。

第三类是担任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例如小学教务处的普通工作人员。

第四类是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例如会计、出纳、采购、基建等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职员可以全部认定为公职人员,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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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业单位中除了管理岗职员外,还有专业技术岗的工作人员。

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认定为公职人员,常见的有不负责管理职责的小学普通老师、医院普通护士等等。

因此,当这些人员出现违纪问题时,就不是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了。

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人员就不受监管了?

其实不然,假如有老师、医生收受红包,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局、卫健委)进行处罚处置。

如果主管部门不管,此时监察机关才会介入,但也不会直接对老师、医生进行调查,而是调查主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督促他们依法履职。

不过,如果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兼着管理职责,例如普通老师兼任招生职责,普通护士兼任财务职责,那就属于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同时,他们若是临时抽调负责管理事务(如临时参与招标工作),在相关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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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公职人员的认定是动态的,要从“人”和“事”两个标准判断,哪怕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筹(如编外工作人员),只要行使了公权力(如辅警辅助执法),就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这也是监察法第六条的所谓“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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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是指有事业单位编制,享受财政供给的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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