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并不是“鄙视”百度,而是对其运营的搜索引擎过度商业化产生了“怨恨”。
我们不能谴责百度搜索引擎商业化。“在商言商”,百度作为商业运营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营利的属性使然。百度的服务对象广泛,应当承担公共运营商的责任,涉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搜索引擎应当有特别的注意义务。如,对医疗机构的推荐,出现莆田系医院是不应当存在的现象。
百度运营中忽视了客户比较使用的运用。百度搜索引擎尽管在中国有垄断地位,就中国市场而言,运营搜索引擎并不是百度一家。当人们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查询内容,通过比较其他搜索引擎的运用,发现百度过度商业化,“怨恨”的情绪自然产生。如,在其他搜索引擎查询的内容免费,而百度通过技术设计收费时,“怨恨”由此而生。
新的搜索引擎市场推广需要大量的资金,信息的收集需要时间,有时还可能还涉及信息的版权;百度经过长期运营,已经收集了“海量”的数据,中国人可能又离不开百度。在其他引擎中没有适当的内容时,即使有“怨恨”的情绪也需要在特定的情形下使用百度。其他引搜索引擎做更好的引擎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百度突然“变脸”的风险不可预测。这里的“变脸”包括百度转变商业化理念,可能使得其他营运人的努力打“水漂”。
参考国外良好的搜索引擎的商业理念,搜索人需要至上;收费的服务项目需要有个性化,即,通过大数据分析,了解搜索人想要搜索的内容。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做一个更好的搜索引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百度就够用了,很多问题在百度知道就有答案。虽说百度技术是不如谷歌但是在国内也算一流。况且Google的搜索现在国内用不了。国内的搜狗,360都还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