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令辉瑞公司支付:
1.工资损失3,130,728.27元;
2.住房补贴损失782,682.06元;
3.长期储蓄金及损失797,598.83元;
合计赔偿损失4,711,009.16。
今天这个案例的主角是辉瑞公司,和它的中国员工。辉瑞公司是不是很熟悉?是的,就是这两年经常上新闻的那家美国疫苗公司。不过本案例发生在2020年之前,和新冠疫苗没有关系。另外事情也不是发生在美国,而是发生在我们国内。
这场劳动官司颇为波折,从劳动仲裁打到民事法庭,又从民事法庭打到中级法院,又从中级法院打回劳动仲裁,最后又从劳动仲裁打到民事法庭。
外企通常的用工口碑都不错,辉瑞为什么要辞退这位高薪高管呢?这起纠纷在过程上,为什么这么曲折呢?结果辉瑞赔了四百多万给员工吗?今天老汪就带大家来看看这起“天价”劳动纠纷案。
事情起因
老高,2012年11月入职辉瑞公司,任疫苗中国客户解决方案及市场总监,月基本工资为90,000元。后获得升职,成为辉瑞疫苗中国市场部负责人,月基本工资为127,995元。
2019年1月14日,辉瑞公司向老高发出通知,称老高存在“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决定,老高表示不能接受,于是老高展开了漫漫的劳动维权之路。
第一回合——劳动仲裁被公司辞退后,老高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9年7月1日,仲裁委裁决:
1.辉瑞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双方自2019年1月14日之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辉瑞公司向老高补发从1月14日至裁决日期间的基本公司与房补;
3.2018年老高未休的3天年休,因为劳动关系已恢复,由辉瑞公司安排补休或者折现。
这里老汪大致估算了下,仅补发的工资,就有5.5个月,按老高的说法月薪127,995元,合计补发工资就有70多万元了。
第二回合——民事诉讼
对于这样的结果,不仅辉瑞公司不服,连老高也不满意。于是双方换了个地方解决问题,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
2020年9月27日,法院裁决:辉瑞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之前劳动仲裁结果不同的是,法院没有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书上给出的解释:
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劳动关系兼具人身与经济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并获得报酬,同时还需以双方合作互信为基础。因老高原工作岗位已被其他员工取代,在此情况下,老高要求与辉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这可要了老高的命了,恢复劳动关系,辉瑞公司要支付从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9月27日之间,20个月的工资和各种补贴,并且老高还能继续上班。现在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老高最多主张13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对于这样的结果,双方依旧不服,于是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决,维持原判。
第三回合——劳动仲裁
法院的裁决结果,与老高的期望差距太大,于是老高又再次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1年6月8日,仲裁委裁决:
1.辉瑞公司支付老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1,835元;
2.辉瑞公司支付老高2018年3天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5,308.9元;
3.驳回老高的其他仲裁请求。
第四回合——民事诉讼双方再次不服仲裁结果,于2022年4月22日,又上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事情到了这里,老高和辉瑞已经打了2场劳动仲裁,2场民事诉讼,现在开始第5场了。
在庭上,老高提出了文章开头的3点要求,合计四百七十多万元。
对此,公司辩称:
1.关于长期储蓄金,是辉瑞公司给在职员工的一项福利。上海法院已经判决公司与老高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没有义务继续为老高提供长期储蓄金,更无义务支付损失;
2.关于工资和住房补贴理由相同,双方已于2019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辉瑞公司无需老高工资和住房补贴。
3. 辉瑞公司向法院提出,判令辉瑞公司无需支付老高2018年3天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5308.9元,因为老高的该项诉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法院认为:
1.关于长期储蓄金,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不予处理;
2.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14日解除,所以老高主张的工资损失、住房补贴损失、长期储蓄金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2018年3天未休的年休假,在之前的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中都有提及,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辉瑞公司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决:
1.辉瑞公司支付老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1,835元;
2.辉瑞公司支付老高2018年3天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5,308.9元;
3.驳回老高、辉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汪有话说
关于这起劳动争议案,大家看完可能会有3个疑问:
为什么都告到中院了,还能又申请劳动仲裁?这不是成了无休止的起诉吗?为什么2018年的年休,到了2022年4月还能索赔?诉讼时效到底是多长时间?为什么老高的月薪有十二万,最后的赔偿金才三十四万?标题不是说顶格判的赔偿金吗?下面老汪就来为大家解释解释,这3个问题。
1.为什么一裁两审后,双方还能继续打官司?
关于劳动纠纷的裁决,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即出现劳动纠纷,先申请劳动仲裁,有一方不服仲裁,可以上诉至民事法院,再不服可以上诉至中级法院。以中级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这时有人不服,也不能上诉了。所以一般的劳动纠纷,最多打3场官司。
为什么这个案例可以这么反复来回打官司,从北京打到上海,又从上海打到北京呢?
先说为什么可以反复打官司。这是因为老高的诉求不一样。第一轮,老高的主要诉求是恢复劳动关系。第二轮老高的主要诉求是让辉瑞公司支付赔偿金与诉讼期间产生的工资损失。所以看着老高连轴转打了5场官司,其实从诉求来看,这是两个案例。
这也是为什么老高在上海打完官司后,回到北京不能直接上法院上诉,而是要先劳动仲裁,因为“一裁两审”制的关系。
至于为什么可以在北京、上海来回打官司,这是因为劳动仲裁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也可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辉瑞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所以后来双方可以在上海打官司。而在北京打官司,我想应该是老高的合同履行地,即老高上班的地方在北京。
2.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段话有点长,我简单为大家讲解下,劳动争议的有效期为1年,一般从争议发生时开始计算。如果涉及劳动报酬,有效期可以延长到离职后1年内。
老高是2019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的,2018年的年休补偿,过了2020年1月14日就过了有效期了,为什么2022年还能继续主张呢?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好几次。到目前为止,老高与辉瑞公司一共打了5场官司,每一次都提到了2018年的年休。等于每次打官司,都中断了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一中断,小时就要重新计算,即自动延长一年。所以到了2022年,老高还能继续主张年休假的补偿。
关于时效的中断其实很重要,我辅导过一位劳动者,眼看离职快要1年了,他还是没能收集齐证据,最后我指导他通过电话录音,向老板主张赔偿,再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延长了仲裁有效期,为最后申请劳动仲裁赢得了时间。
更多劳动仲裁知识,可以关注老汪的专栏《劳动维权不用愁,老汪为你来分忧》:
3.为什么顶格赔偿,才赔了三十多万元?
因为老高的月薪太高了,要先定格计算经济补偿,在计算赔偿金,赔偿金按2倍经济补偿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老高的月薪高达12万之多,很显然肯定超过了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只能按平均工资3倍顶格计算经济补偿了。
这里有不少人有一个误区,以为经济补偿都不能超过12年。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或者说是过时的。在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关于经济补偿最多补偿12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只有月收入超过平均工资3倍才有这一限制,工资未超过,不受此限制。
举个例子:某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0元。老赵的工资为29900元,老张的工资为30100元,二人都工作了15年。
发生劳动纠纷后,老赵的经济补偿按15年计算,即29900×15=448,500元。老张因为工资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只能按平均工资的3倍进行计算,最多补偿12年,即3×10000×12=360,000元。
写在最后
劳动纠纷真的非常磨人,像本案的老高,三年多的时间里,北京、上海来回打了5场官司。如果辉瑞公司想要接着耗,还能上诉一次,这一拖可能就到2023年了。
在最后一次庭上中,老高提交了其2019年1月-2020年2月的个税完税凭证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其妻子近三年的完税凭证、其孩子的入院证明、医疗费票据、学费收据、其母亲的医疗费收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等。
用以证明自己被辉瑞公司违法解雇后,老高无任何收入,自行缴纳社保,由于失去工作对其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从年薪百万的美企高管,到三年无收入的劳动维权人,我们作为局外人想想,都能感受到老高这几年的不易。
说实在的,老汪认为官司打到这个地步,不管哪一方再上诉,意义都不大。5场官司,都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已经无法推翻,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法院也已经顶格判了,不可能争取更多了,降低赔偿也不大可能。
不知道是老高很了解劳动法,还是有法律人士在劝说老高这么维权,但是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我认为老高是有责任的。
恢复劳动关系,这一主张很高级,但是前提是诉讼期间不能另谋工作。赢了,不仅能恢复工作,还能拿到诉讼期间的工资。但是输了呢?输了就会像老高一样陷入生活的困境。
假如,老高从一开始就主张赔偿金,一边另谋工作一边争取赔偿,老高和他家人的生活会不会是另一番光景?
可是,这世上没有假如。
文|汪Sir聊HR
声明|封面及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我删除。